福鼎新聞網(wǎng)訊(劉常娟)偽造房產(chǎn)證辦理信用卡,并惡意透支揮霍,面對銀行催收竟變更聯(lián)系方式, 玩起了“失蹤”……近日,市法院審結被告人許某明信用卡詐騙一案,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0元。
2012年1月間,許某明拿著偽造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福鼎市某銀行申請了一張透支額度為15萬元的信用卡,并在信用卡掛失更換新卡后開始刷卡消費。而該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是許某明的母親。截止2014年5月,許某明循環(huán)透支金額已達879335.62元,主要用于個人消費和償還債務。期間,許某明償還了其中75萬元的信用卡借款,尚欠10余萬元未還。在銀行多次催收后,許某明仍舊拒不償還借款,最終選擇變更聯(lián)系方式逃避責任。2016年年初,銀行以許某明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向市公安局報案。一年后,許某明選擇主動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罪行,隨后陸續(xù)償清剩余欠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所申領的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共計127594.39元,數(shù)額巨大,經(jīng)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拒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結合其自首及悔罪表現(xiàn),并參考社區(qū)意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