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王雅麗)三男子聽信朋友圈拉人進群可賺傭金的招聘廣告,后發(fā)現該群實為網絡詐騙群仍選擇“不收手”。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案,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林某強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楊某星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盧某財拘役二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2020年10月,林某強、盧某財從楊某星處得知上家王某露(另案處理)在其朋友圈發(fā)布“微信拉人進群,拉一個人可以賺3元”的招聘廣告,三人商議后決定從事該項業(yè)務。林某強添加王某露提供的手機號碼為微信好友,并將自己部分微信好友以廣告營銷為由拉入王某露指定的微信群,并獲得相應報酬。微信群內發(fā)布信息均為各平臺刷單立返內容,后三人了解到他人利用這些微信群實施網絡詐騙,但為牟利均決定繼續(xù)從事該業(yè)務。期間,林某強分別和楊某星、盧某財等人合作,由楊、盧二人負責刪除林某強已拉入詐騙群的微信好友,造成一名被害人被騙1萬元,三人共獲利1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強、楊某星、盧某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拉微信好友進入他人用于實施網絡犯罪的微信群,為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結合三人坦白、自首和立功等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