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李顯清)養(yǎng)魚戶為驅趕鳥類非法制造“土銃”,最終觸犯刑法。日前,市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制造槍支案,被告人陳某僚犯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陳某僚為驅趕水庫漁排上捕食的鳥類,以他人的土銃為樣本,將此前收集的零部件進行打磨加工,組裝成一把自制土銃,后又將槍管、槍身及槍托拆解,存放在雜物堆內。同年12月6日18時許,市公安局民警接到舉報,在陳某僚的漁排內查獲其自制土銃的槍管、槍身部件、銀色鋼珠207顆、點火線4根、黑火藥56.8046克及白色塑料管1根以及彭某某(另案處理)藏匿于被告人漁排上的一把自制土銃。后被告人陳某僚按民警要求,將槍管、槍身及槍托進行組裝并交予民警并被當場傳喚到案。經鑒定,被告人陳某僚的自制土銃機械結構正常,以火藥燃燒為動力,可正常擊發(fā),認定為槍支。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僚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在案的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可證明被告人制作槍支的主觀目的是為驅趕漁排上的鳥類,并非出于逞兇斗狠、作威作福的目的,且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在制造后有使用該槍支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結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節(jié),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決定對其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