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王雅麗)市公安局原黨組成員、原桐城派出所所長費某景7年間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日前市法院以貪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費某景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
2011年2月至2016年10月間,費某景時任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托,允諾或實際對轄區(qū)內某些娛樂會所、足浴城、酒店等場所在日常檢查、接處警、場所查處等方面給予關照,為轄區(qū)內某些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提供幫助,并先后多次在其辦公室、住處等處非法接受朱某等11人所送款項共計32萬余元。另查明在2012年至2014年間,費某景還利用職務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賬、虛報開支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計9萬余元。上述非法收受和侵吞的錢財費某景均用于個人生活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費某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32萬余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且騙取、侵吞公款達9萬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應數罪并罰,結合其坦白情節(jié),遂依法做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