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境外電信詐騙公司、負責管理、幫助招工、跨境實施“殺豬盤”電信網(wǎng)絡詐騙……該團伙九人均獲刑。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跨境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分別判處被告人夏某重等九人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十年不等,并分處罰金及追繳違法所得。
2020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夏某重出資5萬元入股緬甸某電信網(wǎng)絡詐騙公司,并形成以夏某重等人為首、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的、針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殺豬盤”類型的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集團。被告人夏某重為出資股東,負責管理整個詐騙公司日常工作;被告人莊某瑤為主管;被告人黃某等人為組長,負責對本詐騙工作組的成員進行管理,其中黃某由莊某瑤管理;被告人朱某滿、陳某鎮(zhèn)系被告人黃某組組員,被告人董某珩、林某強、雷某錢、付某省系另一組組員,組員負責添加被害人聊天,進而推薦至可后臺操控的賭博網(wǎng)站進行賭博,最終詐騙被害人錢款。
期間,被告人朱某滿為集團成功詐騙得49.34萬元,其本人得“獎勵”5萬元。被告人陳某鎮(zhèn)、林某強在該詐騙集團累計時間達六個多月,被告人董某珩、雷某錢在該詐騙集團累計時間達三個多月,被告人付某省在該詐騙集團累計時間達一個多月。期間各被告人通過工資、分成等方式取得0.4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重、莊某瑤、黃某、朱某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達49.34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董某珩、陳某鎮(zhèn)、林某強、雷某錢、付某省在境外參加犯罪團伙對境內公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超過30日以上,情節(jié)嚴重;九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九名被告人為共同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已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集團,被告人夏某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屬主犯;被告人莊某瑤、黃某、朱某滿、董某珩、陳某鎮(zhèn)、林某強、雷某錢、付某省等八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結合各被告人的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