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wǎng)訊(王雅麗)福鼎兩男子對他人組織賣淫之事心知肚明,仍受雇為該場所提供“服務”。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協(xié)助組織賣淫案,判處被告人鄭某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判處被告人鄭某建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2018年9月間,被告人鄭某峰、鄭某建明知他人在我市某民房內(nèi)組織多名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仍為該賣淫組織提供幫助。其中,被告人鄭某峰以每月底薪4000元加抽成的方式,受雇在該賣淫場所內(nèi)負責收銀、結算、登記上鐘單、查看監(jiān)控、電話聯(lián)系購買賣淫用品。被告人鄭某建將其名下的小轎車以每天300元的價格租賃給該賣淫場所,并為該場所運送嫖娼人員。期間,被告人鄭某峰、鄭某建分別非法獲利400元、2000元。后公安機關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當場抓獲同案人鐘某水、馬某毛、周某寅(均已判刑),查獲18名賣淫嫖娼人員,并當場查扣作案工具。“運營”期間,該場所組織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共計135人次,非法獲利114342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峰明知他人組織賣淫,仍提供收銀、結算、登記上鐘單等協(xié)助行為,被告人鄭某建明知他人組織賣淫,仍提供租賃車輛,運送嫖娼人員等協(xié)助行為,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結合兩人前科劣跡、自首等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