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標會形成的“債權債務” 法院是否支持? 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黃某與王某系朋友關系。2022年8月,王某向黃某借款16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并約定于2024年8月還款。履行期限屆滿后,王某仍未還款,黃某遂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至福鼎法院。訴訟過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標會會單、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案涉借款系民間標會的會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民訴法相關規(guī)定,該案中,黃某在庭審中的陳述及黃某與王某提供的證據,均可證實黃某與王某間的案涉?zhèn)鶛鄠鶆障狄蛎耖g標會活動而產生,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本案應不予受理,故最終裁定駁回黃某的起訴。 法官說法: 標會系一種民間集資方式,一群人通過會頭的召集,定期出資,形成資金池,供急需資金的成員使用,而使用者需支付一定的利息。民間標會行為本意是為了成員互幫互助而設立,但是隨著經濟發(fā)展,標會逐漸演變?yōu)橘嵢±钌踔吝M行詐騙、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這種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的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亦不屬于民事訴訟受理范圍。即便雙方存在經結算訂立了借款合同、借條的表象,但這仍改變不了民間標會的實質情況。因此,為保護自身合法的財產,民眾不應當參與民間標會等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