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打擊涉卡違法犯罪活動,堅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fā)態(tài)勢,切實守護好人民群眾的“錢袋子”,3月23日,福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循線追蹤、縝密偵查,成功打掉一涉詐犯罪團伙,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5名,有力震懾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經查,今年2月份,鄭某敬(男,1993年生,沙埕鎮(zhèn)人)、陳某露(男,1996年生,沙埕鎮(zhèn)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將自己的手機卡、手機用于橋接詐騙團伙和被害人通話;犯罪嫌疑人蔡某偉(男,1999年生,磻溪鎮(zhèn)人)、邵某江(男,2000年生,前岐鎮(zhèn)人)、李某城(男,1996年生,貫嶺鎮(zhèn)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將自己手機卡、手機借予詐騙分子用于電信詐騙活動并從中非法獲利。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深挖徹查中。
警方提醒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幫其架設如GOIP、“多卡寶”等設備,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都屬于違法行為。
除此之外,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證、電話卡、銀行卡、信用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支付賬戶,這些賬戶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網絡詐騙、信用卡詐騙、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不僅自己遭受財產損失和個人征信負面影響,更有可能成為犯罪的幫兇,甚至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對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實施前款行為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以及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記入信用記錄,采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業(yè)務、暫停新業(yè)務、限制入網等措施。對上述認定和措施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申訴渠道、信用修復和救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