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情況時,郭政峰發(fā)現水快流公司營業(yè)期限自2008年9月26日至2009年4月30日止,其經營范圍為“資源整合技改擴建相關服務(不包含煤炭開采)”,而整合之后的金岷煤業(yè)的經營范圍依然是資源整合技改擴建相關服務(不包含煤炭開采)。“當時呂建岷說水快流公司證照齊全我們才敢和他合作的,現在才知道水快流公司連煤炭開采的資格都沒有。”郭政峰說。
更嚴重的是,在2009年夏天呂建岷與合生源財談判到2009年11月6日呂建岷與合生源財正式簽署協議時,水快流公司一直處于被重組整合狀態(tài)中。“重組狀態(tài)下的水快流公司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也沒有法人資格,知道內情的呂建岷卻以水快流公司的名義跟我們簽署協議,根本就是存心騙我們。”郭政峰想起這事就后悔不迭:“承包費用與前期投入加起來已經花了1億多元,這個當上的太大了。”
“呂建岷承包給我們的1000畝煤礦中,有300畝在北花峪礦區(qū),2011年2月我們去渾源當地開采的時候被渾源國土資源及煤管部門叫停,這時候我們才知道,這300畝煤礦只有60多畝在礦界內,其余200多畝都是礦界外的農耕地。把沒有在礦界內的土地賣給我們,也就是把根本不屬于他的東西說成是他的賣給別人,這不是詐騙是什么?”郭政峰說。
合生源財與呂建岷多次溝通無效后,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經偵大隊報了案,公安機關于2012年5月正式立案,在不到4個月的時間內詳細了解了案情,并于2012年9月2日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將犯罪嫌疑人呂建岷刑事拘留。“要不是公安機關動作快,我們這些外地人在山西當地對呂建岷一點辦法都沒有。”郭政峰說。
一位法律業(yè)內專業(yè)人士表示,犯罪嫌疑人呂建岷謊稱自己是水快流公司老板,謊稱水快流公司擁有可開采的露天煤礦且手續(xù)齊全,并通過以上行為致使合生源財產生錯誤認識,為獲取經濟利益與其簽署合同,并向其個人賬戶及其指定的賬戶支付巨額合同款項4100萬元。從目前情況看,犯罪嫌疑人完全沒有履約能力與履約意愿,具有明顯的非法騙取被害單位合生源財財物的主觀動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述合同詐騙罪和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