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猥褻兒童案件,依法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郭某在福鼎市某店內,見被害人小紅等兒童在店鋪內嬉鬧,便將被害人抱在身上,將其褲子脫掉,用手拍打其屁股,以令其不要再嬉鬧。在場其他兒童見狀離開后,被告人郭某對小紅實施了淫穢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利用幼女沒有性自衛(wèi)能力,摳摸幼女性器官,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針對幼女實施性侵害行為,應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郭某案發(fā)后應被害人家屬要求自愿到公安機關,應視為自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能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亦可酌定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