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jīng)寧德中院指定管轄,福鼎法院立案受理一起被告人吳某在法院門口毆打被害人劉某的故意傷害案。
2014年4月11日9時許,壽寧縣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吳大某誣告陷害劉某一案,劉某作為被害人出庭作證,雙方親屬到庭旁聽。同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吳某及吳小某(刑拘在逃)等吳大某一方親屬及被害人劉某一方,在庭審結束后先后離開法庭。到壽寧縣法院大樓門口石階處時,雙方人員因口角引發(fā)扭打。壽寧縣法院法警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使用催淚噴霧劑將打架人群驅散。被告人吳某及吳小某等人被驅散后,繼續(xù)追打被害人劉某至法院停車棚處,吳某先用拳頭擊打了劉某眼部一拳,劉某倒地后,吳某、吳小某等人使用拳腳、螺紋鋼毆打劉某,致劉某右股骨頸基底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合并左側上頷骨額突骨折。經(jīng)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被害人劉某的兩處傷情分別構成輕傷一級、輕傷二級。
該案經(jīng)寧德中院指定福鼎法院管轄,目前,福鼎法院已立案受理該故意傷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