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人以他人快速駕駛過于張揚為由,惡意打砸轎車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林某定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4年5月19日0時許,被告人林某定與張某(未滿十六周歲)、林某輝(另案處理)三人在福鼎市點頭鎮(zhèn)江濱路某烤魚店喝酒時遇見被害人周某等人,酒后被告人林某定及張某、林某輝因不滿被害人周某租借的小轎車之前行駛速度過快,認為其張揚,三人遂持啤酒瓶、椅子、木棍等作案工具對停放在某烤魚店門前路邊的小轎車進行打砸,致該車車窗玻璃全部破裂、前后車燈損壞、車身多處凹陷。經福鼎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小轎車損壞部分價值為人民幣9815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定家屬于2014年9月10日賠償被害人周某人民幣9815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定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林某定在實施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亦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林某定犯罪時的年齡、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所在社區(qū)的意見,符合適用緩刑條件,決定對其宣告緩刑,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