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wǎng)訊(通訊員 章小慧)欠下1000多萬巨款賴著不還,并且拒執(zhí),終究沒有逃過法律制裁。近日,市法院依法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黃淑萍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這是該院2017年首起拒執(zhí)案。
2012年1月,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林某訴被告人黃某萍及丈夫施某友(另案處理)、云南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并于同年6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人黃某萍及施某友償還林某借款本金1464萬元及相應利息。后被告人黃某萍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向該案各當事人送達民事判決書,黃某萍于2012年10月27日簽收該判決書。但被告人及其丈夫未完全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付款義務,林某向寧德中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2013年1月,被告人黃某萍簽收了寧德中院郵寄送達的執(zhí)行通知書及財產(chǎn)報告令等材料,之后未向執(zhí)行法院申報財產(chǎn)。同年4月,被告人黃某萍及施某友將黃某萍名下位于江蘇省蘇州市的房產(chǎn)以總價115萬元轉讓給劉某。2013年間,被告人黃某萍及施某友因此前接受過黃某的經(jīng)濟幫助,遂有意將股權轉讓給黃某,期間,黃某萍替施某友出面與黃某協(xié)商股權轉讓事宜。2013年5月,雙方以黃某的弟弟與施正友簽署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形式,將施某友持有的30%公司股權作價180萬元轉讓給黃某,并將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從施某友變更為黃某弟弟。
另查明,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間,被告人黃某萍通過現(xiàn)金轉賬及拍賣房產(chǎn)等方式償還林某借款本金或利息共計818萬元。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黃某萍向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透支信譽,拒絕執(zhí)行,終究還是逃不過法律的懲戒。人無信不立,失信之路,一旦踏上,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