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家宜解不宜結,本想美酒佳肴能化解恩怨,結果一把匕首,將一人送進了醫(yī)院、一人送進了牢房。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種有期徒刑五年。
2016年3月的一天,張某緣為化解被告人張某種與被害人吳某學之間的積怨,邀請二人至福鼎市某酒樓二樓貴9包廂吃飯。當晚18時許,張某緣、吳某學等人先到達該酒樓,并在貴8包廂內向熟人敬酒,隨后被告人張某種亦到達該包廂。張某緣、吳某學等人見狀,遂起身準備回到貴9包廂。當吳某學走過張某種身邊接近包廂門口時,張某種即持隨身攜帶的匕首捅刺吳某學后背,致使其受傷倒地,繼而又持匕首捅刺其胸、腹等身體部位,被旁人制止后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吳某學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種分別因吸毒、毆打他人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種無視他人身體健康,持兇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案罪行,屬累犯,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陳輝輝、許嘉、李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