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與他人發(fā)生小摩擦時,有些人會選擇忍讓,最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人卻“無事生非,小事化大”。
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吳某輝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吳某輝經吳某財?shù)热苏偌A謀至福鼎市山前社區(qū)尋人報復,他們分別乘坐1號、2號兩部小車一同前往山前社區(qū)蝦姑橋。途中,同車人員分發(fā)鴨舌帽和口罩給吳某輝,在其所坐的副駕駛座上還放置一把黑色斧頭。到達蝦姑橋后,1號小車上包括吳某財在內的6人先行下車持刀追砍被害人潘某某、黃某某,在黃某某坐上潘某某駕駛的現(xiàn)代小車后,仍持刀朝小車玻璃砍去。隨后,吳某輝亦頭戴鴨舌帽和口罩、手持斧頭從2號小車下車,下車走了幾步后見吳某財?shù)热艘芽惩耆藴蕚渖宪?,便重新上車,并乘車離開現(xiàn)場。
經鑒定,被害人潘某某、黃某某均屬輕傷二級,被害人的現(xiàn)代小車損壞價格為人民幣11811元。
同年5月13日,被告人吳某輝與王某達(已判決)等人酒后到福鼎市某足浴店內消費時,無故挑釁并先后毆打服務員張某、李某某,王某達見狀亦上前參與毆打李某某。之后,足浴店工作人員秦某某上前詢問情況,吳某輝將其勒住脖子毆打,店內另一工作人員洪某某見狀欲勸架時,亦被吳某輝毆打。經鑒定,被害人李某某、洪某某、秦某某身體多處挫傷瘀腫,傷情均屬輕微傷。
當天凌晨4時30分許,被告人吳某輝與王某達在案發(fā)現(xiàn)場被福鼎市公安局抓獲。案發(fā)后,王某達通過其家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輝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無事生非,結伙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章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