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賄賂”這樣的字眼,很多人都會認為與“官”相關(guān)。但是受賄罪并非只針對國家公職人員,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也是受賄行為。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強、黃某陽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一年六個月,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由扣押機關(guān)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強和被告人黃某陽,倆人五次受賄總金額高達615351元。2013年12月,被告人劉某強、黃某陽受甲集團公司指派,參與籌建福鼎甲公司,并于2014年2月分別受聘擔任福鼎甲公司副總經(jīng)理、工程部副經(jīng)理。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間,被告人劉某強授意由黃某陽承擔工程具體建設(shè)項目發(fā)包的談判工作,并商定將取得的回扣款由雙方均分;二被告人作為福鼎甲公司代表,利用二人對公司項目負有談判、監(jiān)督、管理、申報項目等職責,在與乙公司談判租地合同、與張某星談判福鼎甲公司11-13號地塊土石方開挖及回填項目合同、與張某柱談判租地合同及臨時設(shè)施場地圍墻工程承包合同期間,共同非法收受上述項目的回款扣共計615351元,其中被告人劉某強分得294396元,被告人黃某陽分得32095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強、黃某陽身為公司、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便利,違反國家規(guī)定,共同收受各種名義回扣歸個人所有,共計615351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結(jié)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禮尚往來”來往的是“情”,可若假借“禮尚往來”之名為自己謀取不良之“利”,最終可能讓自己身陷囹圄,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通訊員:福鼎法院 章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