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疏忽大意,一農民在田間清除雜草并進行焚燒的過程中不慎引發(fā)森林火災,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鐘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3年10月24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鐘某在福鼎市店下鎮(zhèn)某自然村自己的責任田清除田間雜草進行焚燒時,火苗隨風飄落到上方山場,引燃山場樹木,被告人鐘某撲救不及引發(fā)該村后門山場森林火災,直至當晚11時火才被撲滅。經鑒定,林木受害面積470畝,其中林分41.5畝(蓄積量74平方米),3年生幼林428.5畝,直接經濟損失合計1751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鐘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到案后當?shù)厝罕妼ζ浔硎菊徑?。經調查評估,被告人鐘某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
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違反野外用火規(guī)定,不慎引發(fā)森林火災,致470畝林木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達175100元,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鐘某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鐘某到案后得到被害方諒解,亦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鐘某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社區(qū)評估意見,決定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故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夏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