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投資事宜詐騙他人錢財,最終難逃法律制裁。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余某向被害人林某聲稱其姐夫黃某經(jīng)營的服裝廠效益良好,并虛構該廠可以投資入股的事由,邀請被害人林某出資50000元入股該廠,被害人林某隨后將50000元款項交付被告人余某。后被告人余某在未得到入股許可的情況下,未將此情況告知被害人林某,并擅自將該50000元款項用于自己的生意經(jīng)營。2013年年底,被告人余某以股份分紅的名義返還被害人林某28000元,此后隱匿行蹤,造成被害人林某損失22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余某以入股黃某服裝廠的事由邀請被害人林某向服裝廠投資入股50000元,并在“收條”上明確約定款項用途,但其事后并未真正用于投資服裝廠,反而編造虛假的分紅事由,以股份分紅款名義返還被害人林某28000元,使被害人林某維持錯誤認識,應認定被告人余某具有非法占有該筆50000元款項的主觀目的,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詐騙罪。被告人余某于案發(fā)前以股份分紅名義返還被害人林某28000元,造成被害人林某損失為22000元,故詐騙數(shù)額應認定為22000元。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投資入股事實并隱瞞未真實入股真相,詐騙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繆懷亮、許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