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原告林某甲與被告葉某離婚糾紛案。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經人介紹認識后建立戀愛關系,不久按民間風俗舉辦婚禮。2003年6月30日雙方生育男孩林某乙,2006年3月24日生育女孩林某丙。2004年5月12日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婚后,雙方感情尚可。2012年3月1日被告葉某因罹患甲狀腺癌至福建省腫瘤醫(yī)院入院手術治療,出院后需定期至醫(yī)院復查,并需定期服藥治療。2012年9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駁回原告訴求。2013年9月3日,原告再次訴至法院,法院以夫妻有扶助義務,且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再次判決駁回原告訴求,2015年1月21日,原告第三次起訴要求判決離婚。
經法院耐心釋法析理,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原告林某甲自愿補償被告葉某現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