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讓人啼笑皆非的故意傷害案,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15年3月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林某與其朋友王某、朱某三人吃完宵夜后一起欲前往福鼎市桐城街道某卡拉OK唱歌,并約定三人AA制,但因朱某未帶現(xiàn)金,王某遂先幫朱某出資,被告人林某遂亦要求王某幫其出資唱歌費用,但王某以其身上的錢款僅夠支付王、朱二人的唱歌費用為由拒不幫林某墊付,被告人林某遂心理不平衡,與王某發(fā)生爭執(zhí)互毆致雙方倒地,造成被害人王某頸部皮膚多處劃傷,右手前臂瘀腫,右手肘后紅腫伴擦傷,右尺骨陳舊性骨折,內固定鋼板斷裂;被告人林某鼻面部、左顳部、胸部等多處軟組挫傷劃傷。經福鼎市公安局法醫(yī)學傷情檢驗鑒定,被害人王某的損傷屬輕傷二級,被告人林某的損傷屬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主動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但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王某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無視他人身體健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王某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亦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并參考其所在社區(qū)的評估意見,法院認為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決定對其宣告緩刑。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