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案。
2014年9月初,原告吳某將其在閩寧德貨0139號船所持的股份以人民幣39萬元轉讓給被告余某。2014年9月29日,被告余某支付給原告19萬元,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將余款20萬元轉為借款,由被告余某出具了借款20萬元的借條,并口頭約定月利率為1.5%。由于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還,原告吳某遂訴至福鼎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吳某與被告余某間就閩寧德貨0139號船原告所占股份的轉讓所形成的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余某亦實際參與該船經(jīng)營,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被告余某向原告出具借條的方式固定了雙方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依法應予以保護,被告余某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轉讓款及支付利息,應予支持。被告余某與謝某系夫妻關系,本案債權債務關系形成于夫妻關系存繼期間,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余某結欠原告吳某股份轉讓款人民幣20萬元及利息,應由被告余某、謝某共同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