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14年12月15日至同年12月23日間,被告人陳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福鼎市桐城街道阮洋陳三巷某號家中,提供毒品海洛因與吸毒人員李某共同吸食。同月24日,福鼎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在被告人陳某住處抓獲被告人陳某及吸毒人員李某,并查扣吸毒工具自制冰壺及塑料針筒各一個。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提供場所及毒品供他人吸食,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曾因販賣毒品被判處刑罰,現(xiàn)又犯本案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但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