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高利息民間借貸糾紛案,將原告李某收取的高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部分利息折抵償還本金。
2011年5月,被告倪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幣5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5%,并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共56000元。2013年6月24日,原被告雙方針對此借款重新簽定了借款協(xié)議及出具借條。2014年3月11日,被告倪某通過銀行轉賬利息5000元,其余款項經多次催討未果,原告李某遂起訴至福鼎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guī)定,酌定對本案借貸月利率2%予以保護,即本案自2011年5月至2014年10月被告倪某應付利息為41000元;對被告已支付的超過該標準部分利息折抵償還本金,即被告倪某已付利息款61000元中的20000元視為已償還本金。判決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給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