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調結一起超過申請執(zhí)行時效被告重新出具欠條,對新欠條的法律效力引發(fā)糾紛的民間借貸案件。
陳某因經營需要于2009年7月向謝某借款2萬元,約定1年還款,月利率為1.5%。2010年7月借款到期后陳某未能歸還,2011年4月謝某將陳某訴至福鼎法院,要求陳某歸還借款本息。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陳某所欠原告謝某借款2萬元及相應利息由陳某分兩期償還,即調解書送達時兌現(xiàn)本金5000元及相應利息,余款15000元及相應利息于2011年12月31日前還清。調解書送達后在約定期間內被告僅歸還了余款所產生的利息,協(xié)議載明的15000元本金直至2011年12月31日也未歸還,期間原告也未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2014年初原告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時才被法院告知已經超過1年的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原告于2014年1月30日自行找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陳某則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一份欠條,欠條注明:陳某原欠謝某15000元借款3個月內還清。2014年4月30日到期后被告仍未歸還,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15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在原告已經喪失了申請強制執(zhí)行權利的情況下又向原告出具了新的欠條,應當視為在雙方之間產生了一個新的債的關系,這種行為不違背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也未違反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充分體現(xiàn)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經法官釋法說理后,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陳某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還清余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