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因討要工錢引起的故意傷害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4年1月26日13時許,被告人朱某某前往福鼎市白琳鎮(zhèn)白巖村一小賣部向被害人溫某某討要工錢時,雙方因言語不和發(fā)生肢體沖突,隨后二人從該小賣部追打至白琳鎮(zhèn)八尺門“本地海鮮樓”,并在該海鮮樓門口相互扭打,造成被害人溫某某鼻面部挫傷淤腫、左側上頜骨額突及雙側鼻骨骨折、左篩板下陷,被告人朱某某雙側額部皮膚軟組織挫傷、右上瞼皮膚擦傷。經鑒定,被害人溫某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被告人朱某某的傷情屬輕微傷。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同年2月17日經福鼎市公安局傳喚,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賠償被害人溫某某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440元,并取得被害人溫某某的諒解。經審前社會調查評估,被告人朱某某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朱某某案發(fā)后能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并參考其所在社區(qū)的評估意見,符合適用緩刑條件,法院決定依法對其宣告緩刑,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