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以“指定承包”為名進行強迫交易的團伙犯罪案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以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陳某杰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以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陳某英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1000元;以強迫交易罪、窩藏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以窩藏罪,判處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吳某某、鄭某、翁某等人多次以攔截工程用車、到施工現(xiàn)場采取阻工等方式強迫位于福鼎市山前街道嶺頭灣鄭某東自建房、位于山前街道嶺頭灣吳某雄自建房等工地業(yè)主,將工程的鋼筋等建筑材料交由宋某某指定的廠商承包,宋某某再從相關廠商處獲取“抽成”。期間,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被告人吳某某、鄭某等人多次以攔截工程用車的要挾方式,強迫受害人溫某某將工程的土方項目交由其承攬,后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宋某某等人便以索要煙錢為借口向受害人溫某某索要人民幣兩千元,后用于被告人住宿等開支。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20時許、22時許、9月16日12時許為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在吸食冰毒后,均駕車沖撞辦案民警、車輛,逃離現(xiàn)場,造成下車抓捕的三名民警輕微傷,案發(fā)現(xiàn)場車輛損壞的嚴重后果。
2013年9月12日至2013年9月16日期間,被告人翁某、梅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等犯罪事實正在被公安機關追捕,仍按照宋某某的指示相繼用車接送、提供住宿等方式幫助其逃避抓捕。
同案人陳某杰分別還涉及非法制造槍支、非法持有槍支犯罪事實,同案人陳某英分別還涉及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對七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