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82歲高齡的老翁高某因難以討回三萬元借款,而將借款人王某及其丈夫謝某告上法庭要求其還款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高某與王某均系城關供銷社退休人員,2013年11月20日王某以其兒子購買套房需要資金為由向高某借款三萬元,雙方約定月息為1.5%,至2014年5月20日還清。但王某從2014年4月開始就不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也不歸還本金,甚至拒接原告電話,高某無奈訴至本院。案件受理后,通過調查得知二被告已于2014年4月25日辦理了離婚手續(xù)。謝某稱妻子在外借款數(shù)額巨大,并不僅僅這三萬元一筆,自己之前對此毫不知情,兒子也沒有要買套房,妻子所借之款是為償還他人債務,并未用于家庭生活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開庭當日,高某顫顫巍巍地柱著拐杖出庭,承辦法官考慮其年事已高,且因此事情緒異常激動,在做好相關思想工作后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二被告已于2014年4月25日辦理離婚手續(xù),但該借款確是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發(fā)生的債務,仍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謝某依法應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據(jù)此,遂當庭判決支持原告高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