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消息(謝維芳)8月22日,福鼎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制造“杏花村”注冊商標標識案,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被告人陳某福、曹某遠、曹某路、范某設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處3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罰金,并沒收扣押在案的四開單色膠印機一臺、切紙機一臺、環(huán)保型全自動折光壓紋機一臺、碘鎵燈曬版機一臺等共計12臺設備。
經審理查明,注冊商標“杏花村”專用權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且該商標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有效期限為200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0年5月1日,被告人陳某?;锿⒘?另案處理)租用福鼎市店下鎮(zhèn)原上品眼鏡有限公司的廠房用于非法印制生產帶有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酒類包裝材料。在未取得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于2010年9月至11月間雇請被告人曹某遠作為印刷技術人員在該非法印制窩點印制生產帶有“杏花村”注冊商標標識的“老白汾酒”手提袋16000個,“汾酒”外包裝酒盒7200個;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14日間,雇請被告人曹某遠、曹某路作為印刷技術人員、被告人范某設作為日常管理人員繼續(xù)非法印制生產帶有“杏花村”注冊商標標識的“汾酒”外包裝酒盒20947個,“汾酒”外包裝酒盒半成品(系尚未上色的汾酒外包裝酒盒包裝紙)46800張。其間,該非法印制窩點先后分6次共運出18000個“汾酒”外包裝酒盒。2011年6月14日,福鼎市公安局在該制假窩點,現場查獲帶有“杏花村”注冊商標標識的“老白汾酒”手提袋16000個,“汾酒”外包裝酒盒10147個,“汾酒”外包裝酒盒半成品(系尚未上色的汾酒外包裝酒盒包裝紙)46800張,膠印機、壓紋機、膠水機等印刷設備13臺,塑料印刷底版30張,并現場抓獲涉嫌制假的被告人曹某遠、曹某路、范某設。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陳某福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2010年6至8月間,在未取得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被告人曹某遠、曹某路作為印刷人員受陳某光、薛某堯(均另案處理)雇請在福鼎市點頭鎮(zhèn)舊煙花爆竹廠內非法印制生產帶有 “杏花村”注冊商標標識的“汾酒”外包裝酒盒半成品(系尚未上色的汾酒外包裝酒盒包裝紙)20000張。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锿藗卧?ldquo;杏花村”注冊商標標識數量達90947件;被告人曹某遠、曹某路、范某設明知他人偽造“杏花村”注冊商標標識,仍受人雇請參與偽造,數量分別達110947件、87747件、67747件。被告人陳某福、曹某遠、曹某路、范某設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陳某福、曹某路、范某設屬情節(jié)嚴重,曹某遠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陳某福非法制造的90947件商標標識中的46800件、被告人曹某遠非法制造的110947件商標標識中的66800件、被告人曹某路非法制造的87747件商標標識中的66800件、被告人范某設非法制造的67747件商標標識中的46800件尚未完成部分工序,屬犯罪未遂,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福在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作用,應認定為主犯。被告人曹某遠、曹某路、范某設在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性作用,系從犯,具備法定從、減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陳某福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屬自首,亦具備法定從、減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陳某福、曹某遠、曹某路、范某設能夠自愿認罪,同時具備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地位、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等因素,法院決定對被告人曹某遠予以減輕處罰、對被告人陳某福、曹某路、范某設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