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福鼎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鑒于蔡梅生同志辭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經(jīng)福鼎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審議和表決,同意接受蔡梅生同志辭去福鼎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wù),并報福鼎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備案。
福鼎市人大常委會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