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世明:
本院受理原告陳允與被告高世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證據(jù)材料、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