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家強:
本院受理原告福鼎市恒鑫貿易有限公司訴你與張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屆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屆滿后的30日內。本院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第3日下午15時(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太姥山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判決。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