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 越來越多熱愛運動的人士 選擇到健身房進行健身鍛煉 然而 運動有時伴隨著一定的風險 那么在健身房被他人砸傷 誰來承擔責任? 日前 福鼎法院就審理了這樣的案件 小美(化名)與小帥(化名)均系福鼎市某健身公司的會員。2023年12月,小美和小帥都在該健身房內(nèi)健身,小帥在旋轉(zhuǎn)手中的杠鈴桿時不慎砸到了小美的頭部,造成了小美頭部受傷。后小美前往多家醫(yī)院就醫(yī),共花費9258.23元。后小美將小帥及健身房訴至福鼎法院,請求二被告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小帥旋轉(zhuǎn)杠鈴桿砸到小美頭部,造成小美受傷的后果,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美、小帥雖未與該健身公司建立服務合同關系,但健身公司作為案涉健身房的經(jīng)營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做好健身區(qū)域和健身器材的管理,及時制止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但該健身房內(nèi)未公布相關管理制度,也無相關提示,事發(fā)前也未見健身房人員制止小帥的危險行為,存在一定過錯。其主張應根據(jù)免責條款免責,但小美、小帥所簽署的入會申請表背面的《會員須知》為格式條款,所記載的免責內(nèi)容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其責任的情形,故該內(nèi)容無效,健身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因小帥行為造成小美的損害,酌定健身公司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此處的補充責任,是指在責任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承擔其應負的民事責任時,由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對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補充的責任。補充責任承擔的范圍在其安全保障能力與過錯程度范圍內(nèi)。本案中,在小帥未能足額履行賠償義務的情況下,健身房公司因自身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20%的賠償義務,并有權向小帥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