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wǎng)訊(謝英娜)近日,市法院審結一起女兒代母親賣房卻將房款抵償購房者債務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陳某系施某母親。2017年10月20日,陳某出具一份《委托書》并進行公證,委托施某代為辦理坐落于桐山街道某房屋的出售權屬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等。2017年11月,施某作為代理人以陳某的名義與卓某簽訂《2017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以2,860,000元價格出售上述房屋。隨后,雙方辦理了房屋權屬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卓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并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向施某支付購房款共計2,200,000元。卓某購買上述房屋并辦理權屬轉(zhuǎn)移登記后,將房屋部分租賃給施某,陳某也實際居住于租賃房屋中。因此前施某對卓某負有650,000元債務,雙方同意待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完成后,將剩余660,000元購房款抵償施某對卓某負有的650,000元債務和10,000元房屋租金。
2018年6月初,卓某向店面承租方收取房租時,陳某得知房屋被賣事宜。2019年9月,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卓某向其支付購房款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委托施某與卓某簽訂的《2017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施某作為陳某委托人已依法辦理不動產(chǎn)權登記過戶手續(xù),并以回租形式使用案涉房屋,應視為陳某已交付案涉房屋,其已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卓某未按照雙方約定履行支付全部購房款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陳某雖并未明確授權施某代為收取購房款,但卓某基于陳某與施某系母女關系且又是委托房屋買賣的代理人,自協(xié)商至辦理產(chǎn)權變更均由施某實施決定,致使卓某有理由相信施某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購房款。同時在買賣合同中也未約定款項支付指定賬戶,因此卓某向施某轉(zhuǎn)賬支付款項系善意且無過失,且陳某在卓某收取店面租金時知道案涉房屋買賣事實和支付款項后,也未向卓某主張支付購房款,故認定施某代收購房款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陳某與卓某之間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卓某將受托人施某結欠債務650,000元抵償購房款需經(jīng)權利人陳某同意,卓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抵償購房款已經(jīng)陳某同意,且陳某事后對案涉借款650,000元抵扣購房款的行為不予追認,故卓某、施某無權將案涉借款650,000元用于抵扣購房款。該院遂判決被告卓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陳某購房款6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據(jù)了解,目前卓某已向陳某全部支付完畢剩余購房款。